2005年2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员工保护国家财产身亡 凶手逃脱案件至今未破
家属11年后向单位索赔胜诉
张晓敏 红研

  银行会计季习义在储蓄所因保护单位财产遇害身亡。11年后,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落网,季习义家属对季习义生前所在单位某银行提起诉讼进行索赔。1月27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66334.25万元。
  在银行工作30多年的季习义退休后被银行返聘,在一个储蓄所担任会计。1993年9月4日,一名男子闯进储蓄所持刀抢劫,66岁的季习义为保护国家财产,被歹徒杀害。
  事发后,银行领导及时到季家看望了季习义的老伴和子女,而且分配给他们一间住房,并招收季习义的女儿为银行员工,还为季习义的老伴报销了部分医药费。
  季习义因保护国家财产而遇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亲属就能够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然而,11年过去了,案件至今没有侦破,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落网。那么,谁来为季习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季家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结果仲裁部门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同年7月,季习义的老伴和两个儿子作为原告将季习义的原工作单位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银行被推上被告席后,对原告方的做法十分不解。他们认为,单位当时从情理上已经给付原告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和家属误工补贴2万余元,并分配给季家一间住房,还招收季习义的女儿为银行员工。之后,始终向季习义的老伴发放遗属补助。被告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季习义被害距今已有11年,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案经两次开庭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该案审判长南宝龙说,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能归案,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而原告追究被告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赔偿,必须有实体法明文规定方能形成诉讼请求权,不得任意创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前,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解释》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员工人身权时,用人单位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原告至此具备了请求权基础,才有向被告求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方才起算。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那么,这16万多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对此,南宝龙说,赔偿的范围应当合理合法,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属应定型化计算,按上一年天津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0313元乘以14年,应为144382元。考虑与直接受害人生活的紧密程度,原告季习义的配偶应多得,其他原告应少得。而且,由于季习义之女已放弃权利,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额。由被告银行赔偿3原告死亡赔偿金126334.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给付原告死者配偶2万元、其他两名原告每人各1万元,共计4万元。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原告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本应支持,但考虑季习义死亡后,被告始终按普通遗属给付原告生活补助,根据损益相抵的赔偿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考虑。(张晓敏 红研)